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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07-8-25 07:15 只看該作者
香港P2P侵權案「古惑天皇」終審敗訴入獄3月
BT影視侵權料掀索償潮 「古惑天皇」終審敗訴入獄3月
(明報) 05月 19日 星期六 05:05AM
http://hk.news.yahoo.com/070518/12/27r5e.html
【明報專訊】因使用BT(Bit Torrent)技術在互聯網上載電影而被定罪的「古惑天皇」,昨遭終審法院裁定終極上訴失敗,須即時入獄3個月。終審法院釐清《版權條例》中「分發」的定義,成為全球首宗案例,指透過網絡分發侵權檔案亦屬違法行為。有法律界人士預料,判決會導致電影公司和電視台等大舉向侵權網民追討。
香港律師會知識產權組委員黃錦山律師指出,終審法院今次明確解釋「分發」侵權物品的定義,此後會成為法律,判決可能觸發電影公司和電視台大舉控告上載檔案的網民。他又提醒網民,在互聯網上、下載檔案時,應小心認清所使用軟件的運作模式,會否被納入「分發」的定義內,否則有可能誤墮法網,負上刑責。
香港海關]助理關長譚耀強昨歡迎終審法院判決,相信是次判決會進一步阻嚇網上侵權活動。他強調,海關會繼續24小時監察網上的盜版活動,尤其是針對「點對點」檔案分享網絡的侵權活動,並對懷疑刑事侵權個案展開調查。他又提醒市民,不要以身試法,若發現任何懷疑侵犯版權活動,市民可致電海關舉報(2545 6182 )。
官﹕網上分發侵權物亦違法
終審法院5名法官昨在判辭中一致同意,《版權條例》第118條中所指的分發侵權複製品的媒體,不單包括複製至CD或DVD此等有形、實在的物件,亦包括網上分發。
綽號「古惑天皇」的上訴人陳乃明(38歲)被控於2005年1月10日及11日,在互聯網以BT「點對點」電腦技術非法上載《宇宙深慌》、《夜魔俠》及《選美俏臥底》3齣電影,違反3項分發侵權物品罪名,被判入獄3個月,成為全球首宗案例。
經過高院上訴失敗後,陳乃明再次向終審法院上訴。一直代表陳乃明的大律師港大計算機科學系及法律學院副教授潘國雄,指《版權條例》所指的分發侵權複製品,必須為實在及有形的物件,但上載電影只是一些信號的傳送;另外,整個複製過程是由下載者啟動,故上訴人的行為不屬於分發。
汽水機作例子 指上載者非被動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辭中指出,電影檔案、電腦軟件等電子複製品,在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下轉載至有形的實物,即光碟及DVD等,再分發給他人,固然侵犯了版權;不過,科技日新月異,侵權的電子複製品也常透過網絡傳送。李義表示,法例中並非限於分發有形的實物,才算侵權,以一般定義而言,網絡上分發侵權複製品,亦算是違反《版權法例》。
判辭中更列舉了汽水售賣機的例子,以反駁上載者並非主動複製侵權檔案的辯解。判辭指出,顧客主動入錢從汽水機購買汽水,但「分發」汽水的依然為供應商;同樣,網民主動啟動複製過程,把侵權檔案上載的人運作軟件,並保持一直連線,供人下載侵權檔案,故上載者並非處於被動位置,而是進行多個分發步驟讓人複製檔案。
古惑天皇敗訴被即囚
【本報香港19日訊】全球首名利用BT“點對點”技術上載侵權電影而被判囚3個月的“古惑天皇”陳乃明,繼去年于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失敗後,他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18日駁回陳的上訴,他需要即時入獄繼續其未完的兩個多月刑期,亦意味著持續了1年半的陳乃明案件正式劃上句號,這成為香港首宗因上載電影而須面對監禁刑罰的案例。
據商報報導,香港海關對于終院的裁決表示歡迎,並相信終院的最終裁決,會對“點對點”網上的侵權活動產生進一步的阻嚇作用。
戴手銬即時轉送監獄服刑
陳乃明(38歲)網名“古惑天皇”,于2005年11月初被裁定利用BT技術上載3部西方影片《宇宙深慌》、《夜魔俠》和《選美俏臥底》,違反香港《版權條例》罪成而被判囚3個月。
據中新社報導,根據香港《版權條例》,任何人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並非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分發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可被檢控,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港元。
陳乃明18日早在宣判前一刻才抵達終院,他在庭外顯得頗為輕鬆。他表示對于上訴將有裁決感到“好驚”!但會以平常心面對,即使判他敗訴他亦沒有其他辦法。他又指希望事件盡快解決,並且已以作最壞打算,即使坐監亦欣然接受。
當法庭宣判駁回他的上訴,陳乃明表現平靜,沒有再說話,但仍面露笑意。事後由庭警戴上手銬,即時由囚車轉送監獄服刑。
終審法院5位法官18日頒下判詞指出,陳上載的電影是儲存于他的電腦硬件內,即使這些檔案屬電子複製品,亦為有形的“副本”,故應視為一件“有形物品”,所以上載該些檔案仍然符合版權法指侵權的標準,因此法庭不同意陳的律師辯稱檔案不屬于實物的說法,並駁回該項論點。
法官以自動售賣機作比喻
判詞又表示,陳的律師指陳在整個上載過程中被動,沒有主動分發檔案予其他犯案者。法官認為陳將檔案放于網上任人隨時下載,不可能聲稱為沒有主動發放檔案。因為陳一直讓電腦在線,又啟動BT軟件,確保下載者得到完整電腦檔案。判詞又以例子來說明,法官指陳的上載情況有如擺放一部汽水自動售賣機于街上,讓有需要的“顧客”自行購買。
法官認為陳此種行為與分發版權物無異,故駁回該論點,並駁回陳的上訴。
曾服刑3星期保釋候上訴
陳乃明于2005年1月被拘捕,並于同年11月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個月,但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陳乃明去年12月在高等法院上訴失敗,需入獄服刑,不過在服刑3星期後,他說服法官,准他以5000元保釋離開監獄,等候上訴,惟最後于18日被駁回上訴,需要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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